服务产品
“招采法宝”法律服务产品说明书
“招采法宝”法律服务产品说明书
目 录
一、“招采法宝”基本信息 ………………………………………………1
二、“招采法宝”综述 ……………………………………………………1
(一)服务内容……………………………………………………………2
(二)服务报价……………………………………………………………6
(三)补充说明……………………………………………………………7
三、自媒体文字 …………………………………………………………8
(一)公众号 ……………………………………………………………8
(二)专业网站 …………………………………………………………8
四、部分新闻报道与产品案例分析检索…………………………………8
1.十余年政采耕耘结出的硕果……………………………………………8
2.一起因防疫填表问题引发的投标无效之争……………………………8
3、以采购文件为抓手拨开项目属性“迷雾”…………………………8
4、政府采购适用法律不能“张冠李戴”………………………………9
5、拨开迷雾 把握投诉处理的要义………………………………………9
6、“细化版”的政采法律服务让选择更多元…………………………9
六、产品展望 ……………………………………………………………9
一、“招采法宝”基本信息
产品名称: 招采法宝——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法律服务宝典
专业领域:财政商贸、经济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
服务对象: (以下统称委托方)1、招标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2、投标人(供应商),3、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管部门
团队负责人:杭正亚
律师事务所: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
产品关键词: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争议处理、风险防范
二、“招采法宝”综述
【产品简介】
我国公共采购,既包括财政部门监督管理的政府采购活动,也包括发改部门指导协调、众多行政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属于财政商贸学科,分别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立法中两法之间的冲突,执法中的少数监督管理部门的越位、错位与缺位,司法中各个争议主体不同观点的碰撞,造成“同事不同办”“同事不同罚”“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更容易发生。这种现象说明,公共采购更需要法律服务。但是,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公共采购与法律服务是跨学科的两类社会科学,公共采购当事人认为大多数律师不懂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业务,大多数律师又埋怨公共采购业界不懂法律。公共采购规模节节攀升的态势,未能带来法律服务规模的扩张和推广;公共采购领域的“大众化”,与之不适应的是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法律服务的“小众化”。几年来,本团队成员为方便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领域的沟通,逐步试行了为该领域各类主体、各个阶段提供法律服务的系列产品,变“零售产品”为“批发产品”,变“定做产品”为“通用产品”,进而对“产品”精益求精。服务内容细化,便于服务对象选择自己最合适的产品。2021年6月,该产品被《中国政府采购报》予以报道,认为区别于“市面上”的该领域法律服务,是“细化版”的法律服务产品,让选择更多元。1年来,就有二十家左右采购人、供应商和行政监管部门主动要求签订合同。
(一)服务内容(只接受一方委托并进行执业冲突检查)
服务阶段 | 招标人(采购人) 及其代理机构
| 投标人(供应商) | 政府采购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 | 服务成果 |
招标(公告、通知)阶段 | 1、协助对采购需求进行非歧视性审查、竞争性审查、采购政策审查、履约风险审查和项目报批的合法性审查; 2、协助对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进行合法性分析与探讨; 3、协助对招标文件(采购文件)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修改。 | 1、参与分析招标文件(采购文件)对投标人不利的内容,并对其进行合法性探讨;2、对招标文件(采购文件)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协助起草、修改质疑(异议)、投诉、申请监督检查或举报的材料。 | 接受监管部门委托,为其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 1、合法性审查意见; 2、对招标文件(采购文件)修改意见; 3、质疑(异议)、投诉、申请监督检查或举报的材料。 |
投标(响应)、开标阶段 | 1、分析投标(响应)、开标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2、协助完善招标(采购)的程序; 3、分析招标文件(采购文件)引起争议的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以及商务、技术要求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建议; 4、参与修改招标文件(采购文件)中引起争议的涉及法律部分的相关内容。 | 1、分析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中)中的法律问题; 2、分析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建议; 3、参与起草、修改投标文件、响应文件等法律部分的相关内容; 4、分析投标(响应)、开标过程中的问题;协助起草、修改质疑(异议)、投诉、申请监督检查或举报的材料。
| 接受监管部门委托,为其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 1、对投标(响应)、开标过程中争议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2、对投标文件(响应文件)的修改意见; 3、质疑(异议)、投诉、申请监督检查或举报的材料。 |
评审阶段 | 1、对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评审(重新评审)、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等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适时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2、对评审过程中当场引起的争议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 1、对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评审(重新评审)、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等过程中出现对委托方不利影响进行法律分析; 2、协助起草、修改质疑(异议)、投诉、申请监督检查或举报的材料。 | 接受监管部门委托,为其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 1、对评审过程中争议问题的咨询意见; 2、质疑(异议)、投诉、申请监督检查或举报的材料。 |
定标(成交)阶段 | 1、对定标(成交)过程中存在的争议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2、协助完善定标(成交)的程序; 3、参与解决定标(成交)中引起争议中的涉及法律部分的相关问题。 | 1、对其他投标人(供应商)中标(成交)的,对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分析,协助起草、修改质疑(异议)、投诉、申请监督检查或举报的材料; 2、对委托方中标(成交)的,如有他人提出质疑(异议)、投诉、信访、申请监督检查或举报,协助起草、修改相关说明、答复材料。 | 接受监管部门委托,为其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 1、对定标(成交)过程中争议问题的咨询意见; 2、质疑(异议)、投诉、申请监督检查或举报的材料。 |
签约、履行、验收阶段 | 1、在合同的签订、履行、验收阶段提供法律咨询; 2、对合同签订、履行、验收阶段所面临的争议,协助提出解决方案,协助制定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的方案。 | 1、对委托方中标(成交)的,在合同的签订、履行、验收阶段提供法律咨询; 2、对合同签订、履行、验收阶段所面临争议,协助提出解决方案,协助制定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的方案。 | 接受监管部门委托,为其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 1、对合同签订、履行、验收过程中争议问题的咨询意见; 2、合同文本; 3、争议解决方案。 |
质疑(异议)阶段 | 1、投标人(供应商)提出质疑(异议)的,协助进行法律论证; 2、质疑(异议)成立、影响中标(成交)结果、认定中标(成交)无效的,协助提出纠正方案;3、起草、修改质疑(异议)答复函。 | 1、对委托方提出质疑(异议),协助起草、修改质疑(异议)函等材料; 2、对他方提出质疑(异议)的,协助起草、修改答复材料等材料。 | 接受监管部门委托,为其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 1、质疑(异议)函; 2、质疑(异议)答复函。 |
投诉(举报)阶段 | 1、对供应商提出投诉、举报的,协助起草、修改投诉、举报答复材料及其证据和依据; 2、对投诉处理决定认定影响中标(成交)结果、认定中标(成交)无效、责令改正等,协助提出改正方案。 | 1、对委托方提出投诉、举报的,协助起草、修改投诉(举报)书及其证据、依据材料; 2、对他方提出投诉(举报)的,协助起草、修改相关供应商答复及其证据、依据等材料。 | 1、协助审查投诉、信访、控告检举等材料及其相关证明材料; 2、协助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以及是否需要补正、是否应当由委托方管辖,是否应当受理; 3、针对不同的案情,协助起草相关受理或者通知答复方面的文书; 4、协助确定收集证据、依据的重点; 5、协助进行书面审查证据;6、协助确定是否需要调查取证、组织质证,或者委托检验、检测、鉴定; 7、协助确定是否需要补正; 8、协助做好在投诉、信访、监督检查调查过程中的其他工作; 9、协助认定事实、适用法律; 10、起草、修改投诉、信访、监督检查处理中的相关法律文书。
| 1、投诉、举报材料及其证据和依据; 2、对投诉、举报的答复材料及其证据和依据; 3、处理投诉、信访、控告检举的程序性材料; 4、投诉、监督检查、信访、控告检举的处理决定或者答复。 |
复议阶段 | 1、协助起草、修改行政复议答复材料或者陈述材料及其证据和依据; 2、对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处理决定的,根据不同情形,协助采取相应措施,防范法律风险。 | 1、协助起草、修改申请行政复议材料及其证据和依据; 2、对其他供应商(投标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协助起草、修改第三人陈述材料等材料。 | 1、协助对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法律、程序提出问题,确定答复思路; 2、协助收集证据、依据等材料,起草证据目录、说明和依据目录; 3、协助起草被申请人答复书; 4、如委托律师代理的,则参加行政复议听证活动。
| 1、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2、行政复议答复材料; 3、行政复议第三人陈述材料; 4、代理行政复议的代理行为。 |
诉讼阶段 | 1、协助起草、修改行政诉讼陈述材料,协助起草民事诉讼诉状(答辩状),协助收集证据和依据等材料; 2、对行政判决撤销处理决定的,根据不同情形,协助采取相应措施,防范法律风险; 3、对民事判决进行分析,根据不同的情形,协助选择是否上诉等措施。 | 1、协助起草、修改行政诉讼起诉状,协助起草民事诉讼诉状,协助收集证据和依据等材料; 2、对他方提起诉讼的,协助起草、修改答辩状或者第三人陈述材料等材料; 3、对行政判决撤销处理决定的,根据不同情形,协助采取相应措施,防范法律风险;4、对民事判决进行分析,根据不同的情形,协助选择是否上诉等措施。 | 1、协助审查原告起诉的事实、法律、程序问题,确定答辩策略; 2、协助收集证据、依据等材料,起草证据目录、说明和依据目录; 3、协助起草行政答辩状; 4、如委托律师代理,则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一审应诉; 5、如一方不服行政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则协助起草上诉状、再审申请书、答辩状等诉讼材料; 6、如委托方委托律师代理,则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二审和再审的诉讼活动。 | 1、行政诉讼起诉(上诉、申请再审)材料;2、行政诉讼答辩材料; 3、行政诉讼第三人陈述材料; 4、代理诉讼的代理行为。 |
代为起草或修改相关文书
| 代为起草质疑函(答复函)、投诉书、举报书、监督检查申请书、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诉状 | 提供规范的法律文书 | ||
咨询法律服务 | 1、投标(响应)、开标、评标(谈判、磋商、询价)、定标(成交)过程中争议问题即时的电话或者网络咨询;2、以上阶段事后以及其他阶段的咨询。
| 通过电话、网络、面谈所形成的信息 | ||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 除上述服务内容外,1、提供其他方面的法律咨询;2、修改其他方面的法律文书;3、举行法律知识讲座和培训;4、代理诉讼、非诉讼案件。
| 视服务内容可形成上述各种成果 |
(二)服务报价
根据预算金额或者中标、成交金额和预计的服务时间、难易程度、工作量等,具体协商,以下仅供参考:
服务阶段 | 报价 | 收费调整 |
招标阶段 | X000元 | 1、对招标、投标、开标、评审、定标、签约、履约阶段全部委托律师服务的,每一项目收费X万元,如某阶段未发生的不能再次优惠; 2、如委托方将每一服务年度全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项目全部委托律师服务且服务项目超过10件,每一项目收费X万元,如某阶段未发生的不能再次优惠; 3、如该项目某一阶段非因律师服务造成的原因而需重新提供服务,按该阶段报价的一半加收服务费用。 |
投标、开标阶段 | X000元 | |
评审阶段 | X000元 | |
定标阶段 | X000元 | |
签约、履约阶段 | X000元 | |
质疑(异议)阶段 | X000元 | 1、对质疑(异议)、投诉、复议、诉讼阶段全部委托律师服务的,每一项目收费X万元,如某阶段未发生的不能再次优惠; 2、如委托方将每一服务年度,全部质疑(异议)、投诉、复议、诉讼阶段全部委托律师服务且服务项目超过10件,每一项目收费X万元,如某阶段未发生的不能再次优惠; 3、如该项目某一阶段非因律师服务造成的原因而需重新提供服务,按该阶段报价的一半加收服务费用。
|
投诉阶段 | X000元 | |
复议阶段 | X000元 | |
诉讼阶段 | 根据律师收费标准予以优惠 | |
代书或修改 | X00元 | 限5个以下质疑(投诉、举报)点,每超过1个另加200元,如常年批量委托,可另行协商优惠。 |
咨询服务 | 1、一级律师X000元/小时, 2、二级律师X000元/小时,3、专业律师X000元/小时。 | 咨询后将该项目招标、投标、开标、评审、定标、签约、履约阶段全部委托律师服务的,已经收取的咨询费用予以抵扣。 或者咨询后将该项目质疑(异议)、投诉、复议、诉讼阶段全部委托律师服务的,已经收取的咨询费用予以抵扣。 |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 根据律师收费标准予以优惠 | 委托项目全阶段的服务项目超过XX件,不再收取常年法律顾问费用。 |
(三)补充说明
对实施方案,除在上述服务内容与报价上予以明确外,补充说明如下:
①对某一项目只接受一方委托,如发现存在律师执业利益冲突的情形,律所有权选择中止提供发生执业利益冲突的服务,所收取的律师费应当退还(但不包括已实际支出的成本费用) ,律所的该中止行为不视为违约。
②根据产品简介中的不同服务对象,由其确定不同的服务阶段、选择不同的服务内容。
③根据预算金额或者中标、成交金额和预计的服务时间、难易程度、工作量等,具体协商,并参考产品简介中的报价,签订合同。
④根据服务的不同阶段和律所人员的专长,律所指定专人提供专门服务,团队其他成员跟踪检查,律所团队成员集体负责法律服务质量。
⑤建立由委托方、律所指定的人员若干人组成的微信群,对服务内容范围内的问题进行讨论、传递文件。为避免服务精力不集中,服务内容以外的内容不予讨论。
⑥下列材料如有都应调取(包括但不限于),如网络上已有可提供具体网址无需提供:
(1)招标人(采购人)或者其代理机构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文件、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文件等;
(2)中标人(成交供应商)或者其他相关投标人(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响应文件等;
(3)开标记录、评标(评审)报告、打分表、中标(成交)公告、采购合同、履约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项目基本情况、预算金额、预算来源及进展情况;
(5)质疑(异议)供应商(投标人)的质疑(异议)函及其对其的答复函、邮件快件信封等其他有关材料;
(6)投诉书、举报材料、信访材料、申请履行职责材料及其投诉、监督检查、信访答复等处理文书、邮件快件信封等其他有关材料;
(7)被投诉人(被举报人)及相关当事人答复、调查取证、质证、检验、检测、鉴定、补正和专家论证等材料;
(8)行政复议申请书、答复书和相关证据材料以及行政复议决定书;
(9)行政诉状、上诉状、申请再审等文书和相关证据材料以及行政判决书、裁定书;
(10)其他认为应当提供的材料。
⑦根据委托方选择的服务内容,贯彻委托方的争取目标,按照服务成果的要求,遵循团队集体把关的原则,探讨每一步方案。
⑧草拟文书仍按探讨、确定服务方案的程序,经助理律师、承办律师、主办律师、业务部主任层层把关。
⑨送委托方审核文书时,附律师签名、律师事务所盖章的统一格式的送审意见书,不再另行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自媒体文字
(一)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名称为“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法律服务”,微信号“ZFCGHZBTBLS”,可添加“15301594738”微信号指引进入。截至2021年11月,公众号发文三百多篇,其中原创文章占绝大多数,涉及公共采购各方面,从案例评析、理论研究等多个角度呈现该领域现状、分享争议处理方法和经验,提供有益借鉴。
截至2021年11月,关注者三千几百人,遍及全国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多为公共采购界、律师界同仁。目前,公众号的内容仍不断更新,关注者持续增加,影响日益扩大。
(二)专业网站
自建专业网站,栏目包括精英团队、服务产品、经典案例、理论成果、新闻中心、法规速递、服务中心等。网站目前发文三百多篇,介绍了服务产品,登载承办的招采案例六十多个和报刊发表文章五十多篇,转载招采行业新闻消息,报道招采法宝应用消息。为方便用户,刊登了招采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供了招采争议方面的相关文书。招采法宝网站:
四、部分新闻报道与产品案例分析
1.十余年政采耕耘结出的硕果(电子报-阳光副刊-十余年政采耕耘结出的硕果 | 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 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http://www.cgpnews.cn/epapers/54767?epaper_period_id=5411)
2.一起因防疫填表问题引发的投标无效之争(电子报-实务操作-一起因防疫填表问题引发的投标无效之争 | 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 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http://www.cgpnews.cn/epapers/55290?epaper_period_id=5518)
3、以采购文件为抓手拨开项目属性“迷雾”(电子报-实务操作-以采购文件为抓手拨开项目属性“迷雾” | 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 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http://www.cgpnews.cn/epapers/57077?epaper_period_id=5894)
4、政府采购适用法律不能“张冠李戴”(电子报-实务操作-政府采购适用法律不能“张冠李戴” | 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 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http://www.cgpnews.cn/epapers/57874?epaper_period_id=6046)
5、拨开迷雾 把握投诉处理的要义(电子报-实务操作-拨开迷雾 把握投诉处理的要义 | 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 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http://www.cgpnews.cn/epapers/58240?epaper_period_id=6127)
6、“细化版”的政采法律服务让选择更多元(电子报-实务操作-“细化版”的政采法律服务让选择更多元 | 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 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http://www.cgpnews.cn/epapers/56785?epaper_period_id=5838
五、产品展望
本产品由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业务部提供,产品购买者有: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等4家采购人、代理机构,宿迁市、盐城市、南京市鼓楼区、南京市建邺区、溧阳市、射阳县等15家行政监管部门,中德合资宜兴H公司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某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供应商。近年来截止2021年,团队成员在法律出版社出版《政府采购救济争议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争议处理》2本书籍;在《中国财政》《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中国招标》《中国政府采购报》等全国性报刊上发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方面的文章18篇:
拨开迷雾 把握投诉处理的要义《中国政府采购报》 ( 2021年11月12日 第4版 )
政府采购适用法律不能“张冠李戴”《中国政府采购报》 2021年10月1日第4版
以采购文件为抓手拨开项目属性“迷雾”《中国政府采购报》 2021年7月23日第4版
对政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相关四个问题的探讨《中国政府采购报》2021年3月30日第3版
从行政处罚法修订洞见对政府采购的影响《中国政府采购报》2021年3月19日第3版
一起因防疫填表问题引发的投标无效之争《中国政府采购报》2021年1月22日第4版
“暗标评审”不能形同虚设《中国政府采购报》 2020年12月18日 第4版
政府采购透明度提高与信息公开《中国政府采购杂志》2019年第3期
《94号令》实施后投诉处理管辖问题探讨《中国财政》2018年第14期
94号令实施后答复质疑的探讨《中国政府采购杂志》2018年第8期
政府采购供应商如何通过质疑维权《中国招标》2018年第13期
质疑投诉新办法 二十方面新变化《中国政府采购杂志》2018年第2期
从法律角度谈如何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中国政府采购杂志》2017年第4期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我是这么看的,《中国政府采购杂志》2017年3期
把好行政行为五道关 奠定行政诉讼十年胜,《中国财政》2016年第14期
“重大违法记录”到底如何解释 如何认定,《中国政府采购杂志》2016年第5期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建议,《中国政府采购杂志》2016年第4期
一位律师对十年代理政府采购行政诉讼的回顾及思考,《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2016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