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成果
《中小企业声明函》与财务报表有出入 如何处理?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财务报表有出入,依据财务报表该供应商属大企业,评审委员会应该怎么办?是否可以认定其虚假投标,并将其认定为无效投标?
沈德能律师说,依据评审规则可以要求供应商澄清,如果供应商无法澄清,也应该以《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准,评标委员会不可因材料矛盾,而认定《中小企业声明函》造假。评标委员会可以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提示,注明评审过程中经过澄清没有解决问题。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高级合伙人杭正亚表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中小企业声明函》和财务报表有出入,应该要求供应商进行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如果供应商能够澄清,则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如果不能澄清,除非供应商自己承认《中小企业声明函》造假,否则评审委员会不能对该供应商作无效投标处理。评审委员会投票表决,在大多数不认可其《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的情况下,在评标报告中记录该供应商不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不予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报告。杭正亚说,对中小企业作出无效投标认定要非常谨慎,评审过程非常短暂,在短时间内很难获得充分证据证明其声明函造假,而应该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说明该情况。采购人如果要证实,需先向财政部门报告,再由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进行认定,或者在受到相关质疑投诉后,由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
《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关于“中小企业认定”的规定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在依法进行资格审查、评审和质疑答复中,根据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等现有材料,能够证明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错误或者内容不实的,不认可其《中小企业声明函》,不予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明显笔误或者含义不明确的,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后符合中小企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易采通App有问有答专家万玉涛指出,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只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就可以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评审专家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财务报表来证明自己的中小企业身份。但在评审环节,如果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在投标时提供的财务报表显示的情况与其《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的内容不符时,不能视而不见,应当将情况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理。如果供应商提供的声明函确实存在内容不实,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追究其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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