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中标后,因注册地址与生产地址不符而废标,是否合法

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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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中标后,因注册地址与生产地址不符而废标,是否合法

关键词:确定中标结果/注册地址/生产地址/废标无效

案例评析:确定了中标供应商后,再以注册地址与生产地址不符系无照无证经营为由,决定废标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中标供应商不存在《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应当废标的情形,也不存在“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第(六)项规定投标无效的情形。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14日,江苏省财政厅收到实名举报某医院科研用房所需钢木实验台及相关服务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被采购人无故废标。针对举报事项,该厅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开展了调查。查明下列事实:

    2018年9月29日,该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发布该项目招标公告,并于2018年11月28日组织了该项目的开标并确定了中标供应商。后有相关人员反映中标供应商的生产地无营业执照,2019年1月4日,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该项目进行复议,《评标委员会决议》认为:该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与实际生产地址不符,并且该生产地未取得工商许可,属于无证无照经营,该项目废标。2019年1月7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该项目的废标公告。经查,中标供应商在该项目的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其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该事实与专家复议所认为的无照无证经营的废标理由不符。该厅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中标供应商存在《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以及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25条规定的废标情形,也未发现原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标准和方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及采购人根据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供应商的过程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八第二款规定,通过上述评标办法确定的原中标结果并无不当之处。由于专家复议形成的《评标委员会决议》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第(六)项规定,举报人关于该项目废标无效的主张成立,原中标结果有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予以改正。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该厅于2019年4月4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该项目废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

案例评析

1.对该项目予以废标是违法行为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4种情形之一的,才能作废标处理的。本案中的情形与废标条件风马牛不相及,作废标处理完全是违法行为。

2.以废标形式取消中标结果是错误的

该项目确定了中标供应商后,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该项目进行复议,认为中标供应商的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与实际生产地址不符,并且该生产地未取得工商许可,属于无证无照经营。经监督检查查明,中标供应商在该项目的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认定其无照无证经营与事实不符,也不存在“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第(六)项规定投标无效的情形。不论是决定废标,认定投标无效,取消中标结果,对中标供应商都是不公平的,也是违法的。

 


摘自《政府采购救济争议处理:实务指引与案例分析》案例127

作者:杭正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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