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审核、修改招标文件(采购文件)
审核、修改招标文件(采购文件)
以南京市XX区财政局发布的关于XX区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部署实施及运维服务的竞争性磋商文件为例,该文件内容有:竞争性磋商公告、供应商须知、评审办法及标准、竞争性磋商项目需求、合同草案条款及格式、响应文件格式等。本团队在认真分析采购项目情况、大量查找法律依据,对文件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系统的分析、论证之后,围绕几个方面提出了如下意见:
1.明确该项目采购文件的性质,并对文件进行体例一致的修改
由于该采购文件的性质为竞争性磋商,与一般的采购性质有所不同。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因此,在程序和文书表现形式上均有所不同,本团队认真审核了该竞争性磋商文件,发现存在大量用语不合规范的情况,如错将响应文件书写为投标文件,错将竞争性磋商文件书写为采购文件等。尽管文字表述的差异不甚明显,但二者的实质含义天差地别。须知,竞争性磋商是竞争性磋商小组通过磋商的办法同供应商进行协商,并经评审后确定名单,与一般采购中招标、投标、中标、履行的程序存在着显著不同。专业术语的定性不规范、不准确不仅仅是对法律关系、法律性质缺乏认识,不够专业的体现,也在一定程度上埋藏了法律风险。故本团队在第一时间对该问题进行了修改,使其行文流畅、规范。
2.对文件中的采购程序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更改和提示
考虑到行政行为的属性,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采购,不得作出与法律相违背的规定。因此,从响应文件的提交时间规定上,本团队提出,需要着重注意,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对于原文件规定的“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编制要求提交的响应文件将被拒收”,我们也指出该规定有所不妥,并提出了合理的修改意见。
3.对文件的内容作出符合法律规定和采购需求的完善
(1)由于该项目规定了不接受联合体响应、磋商保证金等条件,对于文件中涉及联合体响应、磋商保证金等类型的条目,我们进行了删除和更改;
(2)对于质疑的相关规定,我们提出建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的规定对质疑进行限制和规定,而不能一刀切地随意限制供应商进行质疑,否则可能损害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3)对于该文件中规定的评审因素,我们认为“重难点方案”、“项目实施部署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培训方案”的评审因素难以量化,缺乏合理的评分标准,并对此提出了相应的修改意见。(4)对于文件中未对争议解决方式进行明确的内容,我们提出了符合采购人利益的争议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