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与宜兴华都琥珀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12-12
浏览次数:
返回列表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106民初9125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501号。

法定代表人:孙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美富、陈莉,均系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宜兴华都琥珀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高塍镇滆湖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杭正亚,系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净水公司)与被告宜兴华都琥珀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琥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净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莉,被告琥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杭正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净水公司向本院提出本诉的诉讼请求:1.琥珀公司向净水公司退还合同价款8034824元;2.琥珀公司向净水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43726.63元。

事实和理由:2010年2月,净水公司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选定琥珀公司作为广州市猎德污水处理系统四期工程厂区第二批设备采购(第6包:滤布滤池设备及控制系统)(以下简称:本项目)的中标单位。随后,双方就本项目签订了《货物与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编号:穗污治猎德约【2010】5号)。2010年9月11日设备到货被检验,2010年12月设备完成安装调试并投入试用,至今该设备一直存在处理量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期间,净水公司曾多次向琥珀公司反映处理量不足的问题并要求琥珀公司解决。琥珀公司曾派出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调试,但仍无法达到招标文件要求。2016年7月12日,净水公司邀请专家对该设备的运行能力进行评审,专家认为根据该设备的操作说明书,其配备28套转盘式过滤器的滤布滤池总处理水量为37万吨/天,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该设备平均处理水量42.6万吨/天。自此,净水公司方得知处理量不足非因该设备的本身质量问题,而是琥珀公司没有选对设备,其所选择的设备根本无法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净水公司将此情况告知琥珀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但琥珀公司一直未能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导致净水公司为提升处理量产生了改造费用。此外,由于琥珀公司提供的设备一直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的处理量,导致净水公司因该减少的处理水量而减少了相应利润收入,即因琥珀公司违约给净水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琥珀公司存在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为合同第一条,约定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均属合同组成部分,故琥珀公司应严格按照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要求执行。但琥珀公司一直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理由如下:(一)琥珀公司未按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选择设备,导致所提供的设备处理量一直未能达到招标文件的要求,构成违约。根据招标文件通用条款第2.3-(1)条、第2.3-(2)、第2.4-(3)条、第2.4-(4)条、第2.9条等内容,可知选择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设备是琥珀公司的义务。根据招标文件第二册技术部分第4.6条技术要求与技术参数,琥珀公司所选择并提供的滤布滤池设备及控制系统需满足处理后最终出水流量≥8.43立方米/S(560000立方米/天,Kz=1.3)。根据投标文件2.2设备选型方案及选型表,可知琥珀公司是按最大设计水量739278立方米/天为标准选择其所提供的设备。但是,琥珀公司实际提供的设备处理量远达不到其选型方案所列标准,甚至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低标准560000立方米/天。琥珀公司没有按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要求选择并提供设备,明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二)招标文件要求设备处理量最低标准为560000立方米/天(即56万吨/天),而琥珀公司提供的设备平均处理能力为42.6万吨/天,故净水公司有权要求琥珀公司相应减少价款并退还所减部分的价款8034824元。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净水公司有权要求琥珀公司减少价款。从公平合理角度看,琥珀公司提供的设备的处理量仅达约定处理量的76.07%(42.6÷56×100%),故该设备的价款应减少至合同约定价款的76.07%,即43877176元(57680000元×76.07%)。净水公司己向琥珀公司支付了51912000元,故琥珀公司应向净水公司返还8034824元(51912000元-43877176元)。(三)因琥珀公司违约导致所提供设备处理能力不足,净水公司因此产生了经济损失10043726.63元,应由琥珀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净水公司为改善广州市猎德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猎德污水处理厂)四期工程处理水量不足问题,启动了猎德污水处理厂四期深度处理技改工程,从而产生了改造费用3129556.15元,其中设计费用188800元,施工工程费用2940756.15元。因琥珀公司提供的设备处理量不足,导致净水公司因此减少了净利润6914170.48元。综上所述,因琥珀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其应根据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及《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向净水公司承担减少价款、赔偿经济损失等违约责任,望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判如所请,维护净水公司的合法权益。

被告琥珀公司辩称:本案诉争设备的选型是由琥珀公司投标,评审专家审查,评审而中标的,交付必须按该选型才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与合同的约定。2010年2月12日,琥珀公司被招标人广州市污水治理有限公司(现称“净水公司”)确定为广州市猎德污水处理系统四期工程厂区第二批设备采购[第六包滤布滤池设备及控制系统招标编号:0724-0940C04W1364/6](以下简称“该项目”)的中标人。从招标文件看,第4.6条技术要求及技术参数,设备数量28套、滤盘直径2200mm、滤布网孔直径≤10微米、单体设备占地面积应满足尺寸要求L×B×H=7900×3280×1850mm等影响处理水量技术参数都是量号条款,不得偏离;根据琥珀公司的投标文件第2.2条,设备选型方案及选型表中设备选型计算、验算,《有效过滤面积计算书》、《水头损失保证书》,上面有德国制造商的确认文件。该选型方案都满足了招标文件的要求,经过评审专家审查并予以同意而中标的。净水公司招标是要约邀请,琥珀公司投标是要约,该选型得到净水公司所委托的评审专家审查,予以同意并中标、签订合同,这是承诺。该设备不是通用产品,必须按投标文件所选型的产品交付,否则就构成违约。

在设备安装、运行期间,已经发现土建施工标高而影响有效过滤面积及来水水质影响处理水量等问题,根本不存在设备不符合选型的问题。招标文件第4.6条技术要求及技术参数为,★单体设备占地面积应满足尺寸要求:L×B×H=7900×3280×1850mm。而净水公司的土建工程施工标高达不到深度1850mm以上的要求,致使设备高度符合技术参数1850mm时;则不能完全达到设备过滤的有效面积要求,影响处理水量。另外,招标文件第4.6规定,介质:“污水二级处理出水一级B标准。”净水公司进入转盘滤池处理的水质也没有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存在大量漂浮物、蚂蟥等杂质,属于约定范围外的固体杂物,当时采用了在设备前加过滤网的措施,客观上影响了本单元的有效过滤面积。当时业主提出应急采用在设备前加过滤网的措施,也证明进入转盘滤池处理的水质存在问题。对影响处理水量的众多因素,净水公司是心知肚明的,在2016年前从来没有对设备的处理水量提出过任何异议。净水公司单方委托的所谓专家评审,根本不具备公正性,所说的操作说明书引用的内容不清楚,如何进行数据计算没有说明,且文字内容自相矛盾。因此,净水公司关于设备选型的问题根本不能成立。

琥珀公司提供的设备已经检验、验收、调试、试运行,均为合格,财政部门已经审定并下拨设备款项,且设备已经使用八年多时间,净水公司在质保期过后才对设备提出异议,不能成立。2010年9月l1日,经琥珀公司、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净水公司设备材料检查、技术文件检查,检查结论为合格。后又经供货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使用单位、建设单位验收调试,符合要求。净水公司举证时主张,设备于2010年6月供货,2010年12月安装调试完毕并投入运行。2013年1月21日,广东中量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广州市猎德污水处理系统四期工程厂区第二批设备采购(第6包:滤布滤池设备及控制系统)结算审核成果文件表明,合同履行情况,质量验收合格。合同第十一条质量保证期约定:“卖方对成套设备提供自临时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的质量保证期,在此期间内,卖方应对于由于货物质量问题而导致的事故及其损失负责。”可见,质量保证期应当从2010年9月11日起至2012年9月10日为止,在质保期过后4年多时间,再向琥珀公司提出设备问题的异议,显然不能成立。净水公司要求减少设备价款、赔偿损失的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鉴于上述净水公司主张的事实与理由均不能成立,净水公司所举的设备日平均处理能力数据、设备处理量与约定处理量的比例数据都不能成立,减少设备价款的事实与理由显然不能成立。净水公司的所谓技改工程与琥珀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设计与施工费用不能由琥珀公司承担。净水公司水量损失、净利润计算没有依据且存在错误,琥珀公司不能接受其讹诈。综上所述,净水公司的起诉违背客观事实、违反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琥珀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琥珀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的诉讼请求:1、净水公司向琥珀公司支付合同价款5768000元,并按银行贷款年利率6.14%赔偿逾期付款的经济损失2502858.46元,合计8270858.46元;2、诉讼费由净水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0年2月12日,琥珀公司被招标人广州市污水治理有限公司(现称净水公司)确定为猎德污水处理系统四期工程厂区第二批设备采购[第六包滤布滤池设备及控制系统招标编号:0724-0940C04W1364/6)](以下简称“该项目”)的中标人,中标金额为5768万元。尔后,净水公司与琥珀公司签订滤布滤池设备及控制系统货物与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编号:穗污治猎德约字[2010]5号)。该合同约定,琥珀公司向净水公司提供28套HUBER盘式微过滤器(型号为HUBERRodisc28¢

2200BG24),合同总价为5768万元。合同签订后,琥珀公司履行了合同,净水公司至今只支付5191.2万元,仍然欠合同价款576.8万元。琥珀公司出于继续在广东市场开展业务的目的,考虑到与净水公司的业务关系,不想与其矛盾激化,多次通过各种形式协商。琥珀公司催款期间,与净水公司关系密切的广州江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出面向琥珀公司索要本项目业务费,声称如果不付将会产生严重后果。琥珀公司拒绝后,净水公司便以所谓处理水量不足为由,企图嫁祸于琥珀公司。综上所述,根据合同法第107、113、159条规定,净水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应按合同支付价款并赔偿损失,鉴于净水公司诉琥珀公司买卖合同已由法院受理,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反诉。

原告净水公司对反诉辩称:因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琥珀公司无权要求净水公司支付该合同价款及逾期支付利息。2010年2月,净水公司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选定琥珀公司作为广州市猎德污水处理系统四期工程厂区第二批设备采购(第6包:滤布滤池设备及控制系统)的中标单位。随后,双方就本项目签订了《货物与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编号:穗污治猎德约字[2010]5号,以下简称:合同),其中合同第七条第5款约定“整个系统调试完成,并通过有关部门的竣工验收合格后,并且结算经市财政部门审定后,买方支付至结算价的95%。结算价的5%留为质量保证金”,第七条第6款约定“质保期满且卖方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和责任后30个工作日内,买方无息支付结算总价的5%即2884000元给卖方,合同即告终止”。根据上述合同条款的约定,因本合同项目尚未完成最终验收,且琥珀公司未按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选择设备,导致处理水量不足,根本无法满足合同拟定时净水公司想达到的合同目的,实质上属于并未完全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和责任,故该部分合同价款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琥珀公司无权要求净水公司支付该部分合同价款及逾期支付利息。此外,琥珀公司从未就余款向净水公司提交过请款申请等,也可反证琥珀公司认可余款支付条件没有成就的事实。

退一步讲,假设付款条件成就,基于琥珀公司的诉求已过诉讼时效,该诉求已经不能在法律上得到支持。假设付款条件成就,琥珀公司从其称支付条件成就开始至今,都未向净水公司申请过尾款支付,净水公司也未收到过琥珀公司的催款函,其诉请明显已过诉讼时效,依法丧失胜诉权,在法律上不应得到支持。琥珀公司否认其提供的设备存在选型不当的错误,甚至颠倒是非地将其之过错企图归责于净水公司,明显不诚信。琥珀公司与广州江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能公司)作为合作伙伴,其双方的关系肯定比净水公司与江能公司的关系更近,但琥珀公司却颠倒是非指责净水公司与江能公司合谋嫁祸于其,明显不符合常理。江能公司与琥珀公司的关系,从江能公司自琥珀公司处购买同类型设备中了净水公司另一个标,可见一斑。而江能公司提供的设备也同样出现处理量不足的问题。江能公司与我方协商解决方案过程中承认了处理量不足的问题,还表示其多次通过多种方式联系作为制造商身份的琥珀公司提供切实有效的方案解决问题,但未得到琥珀公司的回复。可见,琥珀公司不仅对客户(即净水公司)不诚信,对其合作伙伴也不诚信。因此,恳请法庭对其陈述的真实性严格甄别,谨慎采信。综上所述,琥珀公司的诉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恳请法院依法驳回琥珀公司全部诉求。

经审理查明:《广州市猎德污水处理系统四期工程厂区第二批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第二册技术部分)》第六包滤布滤池设备及控制系统(招标编号:0724-0940C04W1364/6)载明:1.7本四期工程处理工艺流程(1)旱季处理工艺流程:污水经过粗格棚提升泵池,截留较大的悬浮或飘浮状态的杂物,保护后续设备;然后经泵提升进入细格栅曝气沉砂池,进一步去除悬浮物体及实现砂水分离,为生化处理单元奠定基础;之后经过曝气沉砂池后便自流入改良AAO生化池。改良型A2/O法是强化氨氮的硝化过程、同时保证生物脱氮、生物除磷过程,而SS的去除则采用高效的二沉池。4.6技术要求及技术参数,过滤型式转盘式微过滤器,★处理后最终出水流量≥8.43立方米/S(560000立方米/d),★设备数量28套,总滤布面积≥3760平方米,★单体设备占地面积应满足附图尺寸要求L×B×H=7900×3280×1850mm,介质通常为污水二级处理出水一级B标准等。

《广州市猎德污水处理系统四期工程厂区第二批设备采购技术投标文件》(招标编号:0724-0940C04W1364)载明:2.2设备选型方案及选型表:选型条件处理后最终出水流量≥8.43立方米/S(560000立方米/d),过滤形式为滤布微过滤器;设备选型计算:转盘微过滤器,单盘直径为2200mm,双面过滤,单盘的最大允许过滤水量为46立方米/h,按最大设计水量739278立方米/d;有效过滤面积计算书中载有广州市猎德污水处理系统四期工程精滤工段项目日平均流量为560000立方米/d,总变化系数为1.3,进水SS≦25mg/l,出水SS﹤10mg/l。根据项目要求加上HUBER公司丰富的工程经验和计算,我方选型为28套转盘式微过滤器HUBERRoDiscBG26,装24张盘,其有效过滤面积计算如下:1.单盘有效过滤面积:单张过滤盘外直径为2200mm,扣除边框及支撑后折算成的有效外直径为2164mm,中心布水管直径为955mm,故可按照圆环的计算方法进行单盘有效过滤面积的计算:π×[(2164/2)2-(955/2)2]×2=5.92㎡;2.单台转盘式微过滤器有效过滤面积:5.92×24=142.08㎡;3.总有效过滤面积:142.08×28=3978㎡>3760㎡,满足标书要求,制造商琥珀欧洲股份有限公司处有人签名确认;RoDisc滤布微滤装置工作原理包括机械是由一系列水平安装,可旋转的过滤转盘构成,转盘安装在中央配水管轴之上,每一个转盘是由各单一扇形过滤组件构成,组件上绷裹着精密的过滤网布,被处理的污水从内向外穿流过滤,获得的过滤液体从机械出水端部流出,在过滤时,转盘处于静止状态,在重力作用下固体物质沉积截留在滤布网的内侧面上,随着过滤时间的延长,网状布料会被截留的固体物质所覆盖等。

广州市污水治理有限责任公司(买方)与琥珀公司(卖方)签订《货物与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卖方为广州市猎德污水处理系统四期厂区工程提供滤布滤池设备及控制系统货物和相应技术服务,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一、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可视为能相互说明和补充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相矛盾的地方,则根据以下次序判断:①中标通知书②采购合同③买方的招标文件④卖方的投标文件⑤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二、本合同所指货物为HUBERSE(琥珀欧洲股份有限公司)全新的原装产品,原产地为德国。货物名称为盘式微过滤器,规格、型号为HUBERRoDiscφ2200BG24,数量为28套。四、合同总价为5768万元,所有货物价格包括了主机及随机附件的制造、包装、运输、以及指导安装、调试、验收、培训、技术服务(包括技术资料、图纸的提供)、质保期保障等的全部费用。七、付款。污水厂投入运营付款:设备完成指导安装、单台全部调试完毕且经过联调合格,证明符合合同文件要求之后,买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0%。竣工付款:整个系统调试完成,并通过有关部门的竣工验收合格后,并且结算经市财政部门审定后,买方支付至结算价的95%,结算价的5%留为质量保证金。结算付款:质保期满且卖方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和责任后30个工作日内,买方无息支付结算总价的5%即2884000元给卖方,合同即告终止。十一、质量保证期,卖方对成套设备提供自临时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的质量保证期,在此期间内,卖方应对由于货物质量问题而导致的事故及其损失负责。双方协商不成则提交买方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

2011年12月31日,广州市污水治理有限责任公司猎德四期项目部向琥珀公司出具《关于尽快落实四期转盘滤池处理量不足问题的函》,载明:琥珀公司供货的猎德污水处理厂四期工程28套转盘过滤器设备已投入使用近一年的时间,但转盘的处理能力远达不到设计值,请贵司尽快制定解决方案。2012年1月30日,广州市污水治理有限责任公司猎德四期项目部向琥珀公司出具《关于转盘过滤器存在问题的函》,载明:我司之前发给贵司的文件“关于尽快落实四期转盘滤池处理量不足问题的函”,恳请贵司尽快回复我司。2012年8月10日,猎德污水处理厂向琥珀公司出具《关于转盘过滤设备过滤器尽快更换的函》,载明:由贵司供货的猎德污水处理厂四期工程28套转盘过滤设备之前一直存在过滤器破损漏水的问题……请贵司更换余下44套过滤器。2013年2月25日,猎德污水处理厂向琥珀公司出具《关于尽快维修转盘过滤设备的函》,载明:由贵司供货的猎德污水处理厂四期工程28套转盘过滤设备,由于主机传动链条的断裂,已造成13套设备的停运,影响出水水质的达标排放,请贵司尽快维修。2014年2月20日,猎德污水处理厂向琥珀公司出具《关于尽快维修转盘过滤设备的函》,载明:由贵司供货的猎德污水处理厂四期工程28套转盘过滤设备,由于反冲洗系统的清洗电机故障,已造成3套设备的停运,影响出水水质的达标排放,请贵司尽快维修。2014年7月6日,猎德污水处理厂向琥珀公司出具《关于尽快解决四期转盘滤池处理量不足问题的函》,载明:由于转盘滤池存在处理量不足的问题,严重影响我厂四期出水水质达标稳定排放及水量任务的完成,希望贵司制定解决方案,待问题解决后方可办理相关验收事宜。2014年12月12日,净水公司猎德四期项目部向琥珀公司出具《关于尽快解决市猎德污水处理厂四期工程转盘滤池存在问题的函》,载明:猎德污水处理厂四期工程转盘滤池设备运行至今一直存在以下问题:处理量远未达到设计要求;设备运行故障率偏高、维修保养工作量大;设备酸洗的频率随运行时间的延长而增加,效果却反之的,请贵司制定解决方案。2016年2月4日,猎德污水处理厂向琥珀公司出具《关于尽快解决市猎德污水处理厂四期工程转盘滤池存在问题的函》,载明:猎德污水处理厂四期工程转盘滤池设备于2010年6月由贵司供货,2010年12月安装调试完毕并投入运行,该设备运行至今一直存在以下问题:处理量远未达到设计要求;设备运行故障率偏高、维修保养工作量大;设备酸洗的频率随运行时间的延长而增加,效果却反之的,请贵司制定解决方案。

2013年1月21日,广东中量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广州市猎德污水处理系统四期工程厂区第二批设备采购(第6包:滤布滤池设备及控制系统)结算评审的报告》,载明:项目内容为滤布滤池设备及控制系统采购,实施地点为猎德污水厂厂区内,建设单位为广州市污水治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琥珀公司,评审结果为合同金额、送审金额、审定金额均为5768万元。2013年2月1日,广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广州市猎德污水处理系统四期工程厂区第二批设备采购(第6包:滤布滤池设备及控制系统)结算评审结果的通知》,载明:经委托广东中量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广州市猎德污水处理系统四期工程厂区第二批设备采购(第6包:滤布滤池设备及控制系统)结算评审,评审结果为送审额及审定额均为5768万元,核减额为0元。

2013年11月27日,广州市污水治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名称变更为净水公司。

2013年12月28日及2015年8月18日、2017年11月2日,琥珀公司分别向广州市污水治理有限公司邮寄《催款函》,载明:根据贵、我双方于2010年2月签订的广州猎德盘式微过滤器项目合同,合同总价57680000元,收到货款51912000元,贵公司应向我公司支付10%货款共计5768000元,请贵公司及时向我公司支付上述款项。

2016年7月12日,专家组形成了《猎德污水处理厂四期滤布滤池运行工况专家评审意见》,载明:滤布滤池可以作为猎德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设备;《猎德污水处理厂四期滤布滤池2011年—2016年的运行数据》资料可信;根据《HUBERRoDisc转盘过滤装置使用操作说明书》提供的数据计算,配备28套转盘式微过滤器的滤布滤池总处理水量37万吨/天,实际运行情况表明,猎德污水处理厂四期滤布滤池(配备28套转盘式微过滤器)在出水水质达到设计要求的情况下,平均处理水量42.6万吨/天。

2016年8月30日,净水公司向琥珀公司出具《市净水公司关于尽快解决猎德污水处理厂四期工程转盘滤池问题的函》,载明:2010年2月,我厂依法通过招标确定贵公司为猎德污水处理厂四期工程厂第二批设备采购(第6包:滤布滤池设备及控制系统)(以下简称:本项目)的中标人。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规定,贵公司对设备的选型、运行能力负有义务,我厂按贵公司投标文件的选型方案等向贵公司采购了28套滤布滤池设备(以下简称:设备)。该设备运行至今一直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处理量远未达到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规定(最大处理量为73万立方米/d);二是设备运行故障率偏高,维修保养工作量大;三是设备酸洗频率随运行时间的延长而增加,且效果不显著……为此,我厂于2016年7月12日邀请专家对该设备的运行工况进行评审并形成了专家组意见。专家组计算,上述设备处理水量仅为37万吨/天,实际运行情况表明在出水水质达到设计要求的情况下,平均处理水量42.6万吨/天,远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处理量。可见,该设备处理量不足不是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而是贵公司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合适型号的设备,导致双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请贵公司在2016年9月15日前与我厂联系、提供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以使贵公司提供的设备处理量可达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

2016年11月24日,净水公司印发了《净水公司纪要》,载明:2016年11月17日,净水公司召开猎德污水处理厂四期滤布滤池相关问题协调会,净水公司、猎德污水处理厂、琥珀公司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现纪要如下:一、对猎德污水处理厂四期滤布滤池盘式微过滤机处理能力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的事实,与会各方无异议。二、与会各方根据该项目实际运行情况、《投标文件》、专家意见及同类项目存在类似问题等,确认琥珀公司所选设备本身无法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处理能力。三、琥珀公司同意就猎德污水处理厂四期盘式微过滤机处理能力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请于2016年11月30日前将该方案书面报净水公司。琥珀公司的王某、朱某伯、邵某牛在会议签到表签名并出席上述会议。2016年12月16日,净水公司向琥珀公司出具《市净水公司关于对猎德污水处理厂四期工程转盘滤池项目的复函》,载明:至今,我公司未收到贵公司关于解决盘式微过滤机处理能力不足的书面解决方案。

2016年11月29日,琥珀公司向净水公司出具《关于猎德污水处理厂四期工程转盘滤池项目的函》,载明:针对本项目设备,我司作为中标单位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了符合规定的设备台数、滤盘直径、滤布孔径、滤布材质及单体设备占地面积满足附图尺寸要求等严格形式型号的转盘滤池,且经各方调试和验收……我司针对本项目的设备供货没有违约,没有提供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合适型号设备,对于贵司提出我司针对转盘滤池设备处理量不足提供解决方案的要求,我司组织业内专家对猎德转盘池进行了考察和方案研讨,专家认为处理量不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等。

2017年1月10日,净水公司向琥珀公司邮寄《市净水公司关于协调猎德污水处理厂四期滤布滤池相关问题的函》,载明:我方向贵公司邮寄《净水公司纪要》,但贵公司拒收,仅来函说明暂未能提供解决滤布机处理量不足的方案,由于贵公司选型方案错误导致提供的滤布滤池设备处理量不足、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贵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造成我公司减少污水处理量约30856万吨,按照污水处理购买服务协议价格计算,仅计算该项费用共约92938万元……由于贵公司不能提供补救措施,我公司经研究,可以进行相关的技术改造工作……贵我双方签订的《货物与技术服务合同》项下项目因未完成最终验收,故10%的尾款尚未达到支付条件,由于贵公司违约且未能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给我公司造成损失,故我公司有权不予支付尾款、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部分可要求贵公司赔偿损失等。

2016年,猎德污水处理厂(发包人)与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设计人)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二)》,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猎德污水处理厂四期深度处理技改工程的市政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猎德污水处理厂,工程费用为344.10万元。2016年12月16日,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向猎德污水处理厂开具金额为151040元的发票。2017年12月25日,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向猎德污水处理厂开具金额为37760元的发票。

2017年1月13日,猎德污水处理厂(甲方)与广东万泰建设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污水处理厂设备设施技术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为猎德污水处理厂四期深度处理技改工程施工、完工和维修。合同价格为2940756.15元。2017年2月15日至12月25日,广东万泰建设有限公司向猎德污水处理厂分别开具金额为268498.90元、66830.71元、805496.69元、1000000元、73995.59元、663587.30元的发票。

净水公司提交了:1、2015年1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显示案涉设备每月累计处理水量均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的设计值。2、利润表,载明:净水公司2015年度净利润为36782091.16元,2016年度净利润为44006416.05元。3、《净水公司猎德厂四期因滤布滤池过流量不足而造成的水量损失计算办法》,载明:由于琥珀公司提供的滤布滤池设备过流量不足,导致净水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利润损失分别为1757522.2元、2610001.17元、2546647.11元,总计6914170.48元。

琥珀公司提交了:1、设备、材料到货及开箱检查记录,载明:案涉设备于2010年9月11日到货,厂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在2010年9月11日或12日检查合格。2、验收调试报告,载明:琥珀公司提供的案涉设备经供货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使用单位、建设单位验收、调试符合要求。3、《工程竣工回访表》,载明:广州市猎德污水处理系统四期厂区工程滤布滤池设备及控制系统工程于2011年1月6日竣工,工程竣工资料已按要求提交且符合要求,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处有广州市污水治理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盖章确认。4、19张照片,显示来水介质中存在大量漂浮物、蚂蝗等杂质。5、暂停运行的批复的网页、网页地址及标题,显示猎德污水处理厂一期至四期生产线有暂停运行及2017年多次大修的情况。

庭审中,净水公司确认案涉合同尾款5768000元未向琥珀公司支付,琥珀公司表示2012年7月15日案涉设备质保期已满,主张反诉请求中利息以2884000元为本金自2012年9月1日起计算、按年利率6.14%计算至2018年8月31日止;以2884000元为本金自2012年7月15日起计算、按年利率6.14%计算至2018年8月31日止。

庭后,本院工作人员会同净水公司、琥珀公司双方的技术人员,现场查看了案涉净水设备的运行状况,详见附图。

本院认为:净水公司与琥珀公司签订的《货物与技术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净水公司提交2011年至2017年期间双方对于四期转盘滤池处理量不足问题的往来函件,以及2016年11月24日净水公司印发的《净水公司纪要》,足以反映出案涉设备安装后,存在处理量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案涉设备于2010年12月完成安装调试并投入使用至今,已近九年时间,众所周知,设备在使用的过程中必然产生损耗,其运行效果亦会降低,故净水公司申请对案涉设备出水流量进行鉴定,已无客观基础,亦无必要。琥珀公司的投标文件显示,其投标的设备的单盘有效过滤面积为π×[(2164/2)2-(955/2)2]×2=5.92㎡(滤盘外直径为2200mm,扣除边框及支撑后折算成的有效外直径为2164mm,中心布水管直径为955mm),单台转盘式微过滤器有效过滤面积为5.92×24=142.08㎡,因此总有效过滤面积142.08×28=3978㎡>3760㎡,从而满足标书的要求。然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单体设备占地面积应满足附图尺寸要求L×B×H=7900×3280×1850mm。滤盘的外直径为2200mm,有效外直径为2164mm,显然高于单体设备占地面积尺寸中高度1850mm的要求,进而将会导致入水深度不足,设备的有效过滤面积利用不够(见附图),最终影响净水出水量。因此,琥珀公司的投标设备与净水公司的招标要求之间并不完全匹配。琥珀公司作为专业的环保设备提供企业,理应比净水公司具有更强的专业能力和知识,在案涉项目的投标过程中选型错误,负有主要的过错责任。同时,琥珀公司选型投标后,净水公司负责招标,理应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审查,对于琥珀公司投标的设备是否与招标要求相符进行评定,然本案中净水公司未有证据能够反映出当时评选设备的过程及标准,亦无证据证明双方在招、投标的过程中明确规定了有效过滤面积的计算方式,对琥珀提出的有效过滤面积以及最终出水量的计算方式亦未提出过异议,因此,净水公司对选型错误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上,根据净水公司、琥珀公司在案涉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过错责任,亦考虑案涉设备尚在一直使用,琥珀公司对于净水公司的利润损失金额无法预见等因素,本院酌定合同项下的尾款5768000元净水公司无需向琥珀公司支付,以弥补其损失,净水公司、琥珀公司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宜兴华都琥珀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案本诉部分受理费130270元,由原告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负担;反诉部分受理费34848元,由被告宜兴华都琥珀环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煜

人民陪审员  龙国权

人民陪审员  刘绮华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林倩

书记员郑苗璇

附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