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唱标时碰到一个投标人两个报价,应如何处理
唱标时碰到一个投标人两个报价,应如何处理
关键词:报价/唱标/选择性
案例要点:投标人在填写报价信息时要谨慎大小写、单价与总价一致,报价前后一致等问题,防止因失误丧失中标机会。唱标时主持人会遇到报价不一致的情况,包括有两个报价或者大小写金额不同等,唱标主持人应将事实情况宣读出来,及时记录确认存档并告知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而不应自己做出判断,在告知评审结果时要用词严谨,以防瑕疵。
招标、质疑、投诉情况
2017年3月27日,苏州工业园区华建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建公司”)组织的某政府采购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开标,上海某公司等4家公司投标,北京某公司为中标人。
2017年4月7日,上海某公司向华建公司提出质疑称:1、我公司投标文件的评分为“没有得分”(此结果是根据宣读评标结果时招标代理工作人员的现场宣读和答复),此结果不符合招标程序和评标原则,不具合法性。2、此招投标项目的唱标、评标、结果公布的程序和过程有严重问题,不符合政府采购及相关法律法规。3、对中标人北京某公司的得分(85分)提出质疑,有理由怀疑其得到了不公的高分。华建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答复,回复内容如下:1、上海某公司同时递交了投标文件及投标声明(均单独密封)。招标代理工作人员及公证人员准时组织唱标活动时,发现上海某公司有二份不同商务报价文件(一份是投标文件中报价,一份时投标声明中报价),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现场记录了相关情况,并要求提请本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审。在苏州市苏州公证处工作人员现场公证、监督下,评标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项目招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定上海某公司一标二价,故不能评审。2、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上海某公司对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提出的质疑,超出法定质疑时限,为无效质疑,不予受理。3、上海某公司提供的对其他投标单位的质疑材料没有事实依据,不予受理。
上海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投诉至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称:1、投诉人的投标文件的评分为“没有得分”,此结果不符合招标程序和评标原则,不具合法性。2、“此招投标项目的唱标、评标、结果公布的程序和过程有严重问题,不符合政府采购及相关法律法规。省财政厅经审查,做出如下认定:
(1)关于“投诉人的投标文件的评分为‘没有得分’”的问题。经查,招标文件15.3.4规定:一项投标内容只允许一个报价,招标代理机构不接受任何有选择性的投标报价。招标文件21.2规定: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须密封送达招标代理机构,同时应在套封上标明“修改投标文件(并注明招标编号)”和“开封时启封”字样。招标文件25.1规定: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内容是否完整、价格构成有无计算错误、文件签署是否齐全等,招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拒绝:25.1.5投标人的报价是选择性的;25.1.7其他被评委会认定无效的情况。招标文件26.3规定: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的价格(校核时发现的算术错误除外)及实质内容。2017年3月27日,上海某公司递交投标文件时,除投标书一和投标书二之外,另外还有注明“投标声明”的小信封。该信封上用黑笔手写“SZHJ2017-BS-G-001多功能材料试验系统招投标项目 投标声明”字样,信封里装有一张纸上面用黑笔手写 “投标声明 SHZHJ2017-BS-G-001多功能材料试验系统招投标项目 我司最终报价为:¥2,475,800. 贰佰肆拾柒万伍仟捌佰元整”并盖有该公司公章。《投标报价确认记录表》显示:上海某公司的投标代表在报价(元)一栏上用黑笔手写2495800(投标文件中),在备注一栏上用黑笔手写2475800元(另提供投标声明),表上有上海某公司代表的签字确认。评审委员会经评审一致认为,根据招标文件15.3.4一项投标内容只允许一个报价,招标代理机构不接受任何有选择性的投标报价,上海某公司“一标二价,故不能进行评审。”省财政厅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一标二价”、“不能进行评审”作补充说明:鉴于上海某公司的小信封封套上未按照招标文件21.2条款进行标明,对投标报价的修改不符合该条款规定的修改条件,上海某公司在唱标现场强调以其小信封中的报价为最终报价,故评标委员会认定上海某公司一标二价;鉴于上述事实,根据招标文件 25.1.5及25.1.7条款,上海某公司投标无效。
省财政厅经审查认为,上海某公司《投标声明》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其有关《投标声明》为最终报价并满足《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上海某公司的投标文件不是“没有得分”,而是没有进入下一步的评审。省财政厅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华建公司的质疑答复对上述“一标二价”、“不能进行评审”的问题,因说明理由不足,存在瑕疵。鉴于上海某公司的投标行为违反投标文件,上述瑕疵不影响或可能影响招标结果,上海某公司主张“此结果不符合招标程序和评标原则,不具合法性”,没有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
(2)关于“此招投标项目的唱标、评标、结果公布的程序和过程有严重问题,不符合政府采购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
省财政厅经审查证据并调取现场监控录像,未发现有投诉人所述“公证员主持了整个开标和唱标仪式”、“公证员在向评标委员会说明情况的时候,向评标委员会作出了其倾向性、误导性的说明”等情形。开标后,公证员宣读公证词,代理机构组织开标。评标结束后,公证员未宣读公证词但出具了正式的公证书,这一行为并不影响或可能影响中标结果。因此,未发现该项目的唱标、评标、结果公布的程序和过程存在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综上,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法》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省财政厅作出如下处理决定:驳回上海某公司的投诉。
案例分析
1.投标文件不能存在两报价
投标文件中有两个报价,应区分是笔误还是选择性报价。笔误一般是大小写错误,单价汇总金额与总价不一致等,即使开标后,可以依据“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进行修正,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而选择性报价金额差距不会太大,一个投标文件只允许一个最终报价,选择性报价是不允许的,应视为无效投标。本案中,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报价表中报价为2495800,备注写明报价2475800元(另提供投标声明),其另附的投标声明中报价2475800,可见两个报价并不是投标人笔误,而是具有其主观意思的。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即使认为投标人意图修改投标文件,但其提供的投标声明则不符合修改的条件,不可认定为在开标前修改。因此,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对于具有两个最终报价无法修正不可澄清应认定其为无效投标。
2.唱标时发现有两个报价应如实记录并告知评标委员会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唱标时候发现报价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应当由工作人员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工作人员不能对其报价自己作出判断,而是应告知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作出认定。本案中,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发现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和投标声明中有两个报价,做了相关记录并提请评标委员会评审,程序合法。但是其一标二价为无效投标,不能进入下一步评审。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告知其无效投标而不是没有得分,属于告知的瑕疵,但不足以影响评标结果,投标人的投诉事实不能成立。
摘自《政府采购救济争议处理:实务指引与案例分析》案例71
作者:杭正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