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质疑原中标候选人某项不应得分成立,能推荐复审后第一名的供应商中标吗?
质疑原中标候选人某项不应得分成立,能推荐复审后第一名的供应商中标吗?
关键词:质疑事项成立/影响中标结果/中标候选人
案例要点:质疑供应商质疑事项成立且影响中标结果,因评标委员会仅推荐了唯一中标候选人,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招标、质疑情况
某代理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发布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实训室采购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招标公告,于2019年10月17日上午9时30分组织了该项目的开标、评标,推荐唯一中标单位为某高科公司。评标结果现场宣布时,上海某公司口头提出某高科公司提供的管理体系证书有误,并于当日下午1时向某代理公司递交与上述口头表达内容相同的书面质疑函。当日下午4时30分,某代理公司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上海某公司的质疑内容进行复审。复审认为,某高科公司提供的管理体系证书有误,扣除相应分数后,某高科公司的得分低于第二名上海某公司的得分,影响了中标结果,因此推荐第二名上海某公司顺延成为中标单位。
2019年10月18日,某高科公司向某代理公司提出质疑,2019年10月28日,某代理公司对质疑作出答复。
投诉处理情况
某高科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经对投诉书补正后于2019年11月20日投诉至江苏省财政厅。投诉内容为该项目组织再次评审的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投诉请求为取消第二次评审结果。某高科公司在投诉中称:某代理公司组织的复审属于二次评审,在未发生《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的四种情形下组织二次评审,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
江苏省财政厅经审查认为,某代理公司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该项目进行的复审,属于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对上海某公司的质疑进行协助答复的行为,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所规定的重新评审,投诉人有关“再次评审”、“二次评审”的投诉不能成立。
该厅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职责过程中,发现该项目在质疑答复中存在问题。该项目的《评标记录》中推荐了唯一的中标单位某高科公司,当上海某公司对该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成立且影响中标结果时,并不存在其他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供应商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因此,将上海某公司顺延推荐成为中标单位,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此外,某代理公司质疑答复导致中标结果改变,未将有关情况报告省财政厅,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该厅另查明,该项目采购人与上海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该合同已经履行。
根据投诉审查及监督检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省财政厅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因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2、驳回投诉人关于“再次评审”、“二次评审”的投诉。
案例评析
①质疑期间,评审委员会复审属于协助答复行为
再次评审、二审评审的说法不准确,质疑供应商的本意实际上是说的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是指在评标过程中,对评标结果进行修改等情形。而在供应商质疑期间,评审委员会复审是协助质疑答复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某代理公司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上海某公司的质疑内容进行复审程序并无不当。
②质疑事项影响中标结果,涉案项目只有一个中标候选人的,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事项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有其他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且质疑事项不影响整个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应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涉案项目的《评标记录》中推荐了唯一的中标单位某高科公司,不存在其他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但某代理公司将上海某公司顺延推荐成为中标单位,显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但因采购合同已经履行,财政部门只能作出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投诉处理决定。
摘自《政府采购救济争议处理:实务指引与案例分析》案例75
作者:杭正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