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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圈套怎样才能具备合法性

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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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人民公安》2001年第23

 

警察圈套怎样才能具备合法性

杭正亚

 

 

一、警察圈套的主体要素。即侦查主体必须合法,包括机关合法、人员合法和派遣合法:

    1.机关合法。是指实施警察圈套的国家机关必须合法,一是该机关的成立必须具有宪法、法律或法规的依据,二是该机关必须具有实施警察圈套的权力。

    2.人员合法。是指实施警察圈套的人员必须合法,一是侦查机关的该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实施警察圈套的资格。二是必须经过合法批准,才能享有对某个刑事案件使用警察圈套,其他任何人不能随意对某个案件行使警察圈套。

    3.派遣合法。是指在警察圈套中,侦查人员派出的相关人员充当“诱饵”引诱侦查对象暴露,但是这种派遣必须经过批准,才能具备派遣合法。应当指出的是,相关人员不是侦查主体,向他们发出指令的侦查人员才是侦查主体。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一种情况,就是侦查机关并未安排警察圈套,而公民却自发性地设置圈套,待出现犯罪行为时向有关机关举报,这种情况因不符合警察圈套的主体条件,从根本上说就不是警察圈套。

    二、警察圈套的主观要素。即警察圈套必须出于侦查意图,侦查意图包括侦查认识和侦查目的两方面的内容:

    1.侦查认识。是指侦查人员发现了犯罪或犯罪危险,对其各方面因素的认识。侦查认识是侦查目的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没有侦查认识,就不可能产生侦查目的,也就没有侦查意图的存在,更不可能有警察圈套的合法性。

    2.侦查目的。是指侦查人员在侦查认识的基础上,决定实施诱惑行为,并希望通过诱惑行为达到让犯罪分子暴露,进而以侦查案件来达到使合法权益免受威胁的心理愿望。

    侦查认识与侦查目的是侦查意图中必不可少的两方面内容。侦查认识是警察圈套意图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侦查人员没有产生侦查认识,侦查目的就不可能随之产生,他所实施的诱惑行为也就不是侦查行为。侦查目的虽然基于侦查认识而产生,却是侦查意图的核心内容,警察圈套就是侦查人员在侦查目的的指导下实施的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侦查目的是决定警察圈套合法性的关键因素。

    三、警察圈套的客观要素。侦查人员或者他们派遣的相关人员的行为,在客观上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警察圈套的起因条件。即必须有需要警察圈套才能查明的犯罪或者特别重大犯罪的危险之事实存在。只有在常规侦查不能奏效或无法实施,或者将要发生特别重大案件且情况紧急、不实施警察圈套以后将无法查明的客观情况下,才能实施。

    2.警察圈套的时间条件。即警察圈套的时间必须在侦查对象逃避刑事责任或者存在犯罪危险之时,也就是在侦查对象已经犯罪但尚未暴露、证实、归案之时,或者犯罪意图或倾向已经产生尚未放弃之时。这里有两个时间概念,一是侦查对象从犯罪实施到暴露、证实或归案的两个时间点之间,二是侦查对象从犯罪意图或倾向产生到放弃的两个时间点之间。在这两组时间点之间,对法益的威胁始终存在,不实施警察圈套就不能制服犯罪或犯罪分子,威胁也不能排除。当侦查对象已经犯罪并且尚未暴露、证实、归案时,或者犯罪意图或倾向已经产生并且尚未放弃时,国家、公共利益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侵害或马上就要受到侵害,如果这时不实施警察圈套,就不能侦查案件,侵害马上还会发生;只有实施警察圈套才能侦查案件,避免发生新的侵害。

    3.警察圈套的可行性条件。即警察圈套的运用必须具备可行性,就是按社会上大多数人的观念被认为是合情合理的,或者说是能够被社会上大多数人所认可。运用警察圈套,如不合情合理,或者不符合社会大众的道德观念,或者有伤社会风化,或者得不到大多数人认可,或者严重危及人们正常的社会生活,或者使大多数人失去安全感,就是在实践中缺乏可行性条件。

    4.警察圈套的限度条件。即警察圈套的运用要从手段、地位、法益等几方面规定必要的限度条件。

    一是手段上的限度。即侦查人员所采取的手段应当与侦查案件的犯罪性质、社会危险性、侦查对象个人身份的危险性、侦查环境的具体情况相当,诱惑的强度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即诱惑的强度应当适当,仅仅让有犯罪意图或倾向的人暴露,而不能使人产生犯罪意图或倾向,诱惑的强度必须控制在这一必要限度以内。

    二是地位上的限度。即在侦查人员与侦查对象之间,侦查人员不能起主要作用,只能在起次要作用这一必要限度之内。

    三是法益上的限度。即警察圈套对法益所造成的牺牲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也就是警察圈套所牺牲的法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法益,不能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换言之,不能为了保护一个法益而牺牲另一个法益,即不能等于,更不能大于所保护的法益。衡量法益的大小时,应当采用何种标准或原则呢?笔者认为,可以侵害法益的各种犯罪的法定刑的轻重为标准。如果侵害某一种法益的犯罪的法定刑重,就认为此种法益的价值大;反之,则认为该种法益的价值小。

    四、警察圈套的客体要素。运用警察圈套的案件和警察圈套的对象是客体要素的两大内容:

    1.警察圈套的案件条件。即运用警察圈套的案件只能是事实上已经存在并且法律所允许实施警察圈套的重罪案件,而不是主观臆断所设想的案件,对过失犯罪、轻微犯罪和一般违法乱纪行为包括行政违法行为、违反党纪行为、违反行政纪律行为、实施民事侵权行为,以及其他法律所明文禁止使用警察圈套手段的案件,都不得采取警察圈套。

    2.警察圈套的对象条件。即只能针对那些实际上有迹象表明的犯罪嫌疑人,而不是主观猜测“莫须有”的犯罪嫌疑人,也不是其他违法行为的人,对精神病人、聋哑人、盲人和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都不得实施警察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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