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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有人利用购销合同进行诈骗

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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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有人利用购销合同进行诈骗

 

 

发布于 《中国律师》1993年第5 总期号: 31 作者:杭正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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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在购销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经济诈骗和民事欺诈行为愈演愈烈,骗子的手法主要有以下十种,企业要特别警惕:

     一是鱼目混珠法,即伪造根本不存在的“集团”、“公司”、“工厂”的印章,或利用已关停并转的企业的公章、介绍信、合同纸,或利用偷骗来的盖有公章的介绍信或者合同纸,假冒“经理”、“董事长”、“供销员”,到处乱签合同,骗取巨额贷款或货物。如河南省商丘李,过去曾承包过某中西药经销站,经销丫关闭后仍用该站的介绍信到处订合同行骗,许多药厂被骗后派员到商丘,才发现合同上的地址是假的,订合同时用的身份证也是假的。

     二是瞒天过海法,即利用企业委托其从事某项业务活动,取得空白委托书、介绍信或合同纸,骗得某他单位货物或货款后,向被委托方隐瞒事实真相,进而占为己有,如苏北某公司的空白委托书,到某造纸上厂签订合同并提货,骗取价值二十几万元的货物后便销声匿迹,结果花木公司被造纸厂诉至法院追究民事责任。

     三是“提供”俏货法,即利用企业急需进口高档、紧俏商品的心理,谎称能提供这些商品,取得该企业信任并签订合同,骗取该企业大量货款或定金。如某单位以帮助印刷厂购一台新型机器签订合同,要印刷厂先汇去预付款三十几万元,但又不提供货源方面的资料,声称生产厂家知道了就不肯卖了。经向法律问咨询并请示主管局领导,印刷厂才避免风险。

     四是“帮销”滞货法,即利用企业急于推销某些积压商品心理,谎称能帮助推销,签订合同骗得商品后,拒不向对方付款,或骗得一笔手续费就逃之夭夭。如某药厂商品滞销,怀有“丑女不好嫁”的压抑感,急于为产品找“婆家”。在一次全国订货会上,他们和深圳某公司签订合同,一回厂即发货,结果肉包子打句有去无回,连经办人都找不到。

     五是以假充真法,即利用伪劣产品冒充优质商品,利用伪造或骗取的票据,签订合同并交“货”或付“款”,骗得巨额款或货物之溜之乎也。如广东省电白县林××等人,用假单位、假证件、假化肥、假商检单,骗取某生产资料公司七十几万元,后来才发现广东六单位是假的,人是假的,货是假的,商检单也是假的,只有生产资料公司的钱是真的。

     六是定金诱饵法,即与企业签订大宗大额合同,先向企业支付定金或预付小部分货款作“饵料”,制造有履行能力的假象,使企业感到喜攀“高枝”,结交了“大老板”,俯首贴耳地交付出远远超出定金或预付款价值的大批货物。如江西省某市公司与江苏省某市粮管所签订了三十几万元的合同,预付货款二十几万元,粮管所发货后,对方拒不偿付余欠货款,追到江西才知道,该单位做生意都是用预付款的方法垂钓,使许多单位上当受骗。

     七是一货多主法,即只有一批货物,却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签订合同,同时将这批货物的有关资料交给几家,使几家都感到胸有成竹,纷纷付款,最后几家都为一货相争,使不法分子坐享其成,如某公司驻塘中转处只有一批煤炭,却一方面与南通市某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并取货款,另一方面又把运煤的海轮的资料交给扬州市某单位也收也了货款,造成了两个需方为一般煤相纷争。

     八是移花接木法,即为了骗取企业的信任,采取看别家货,订自己的合同,以现成货物引人上钩;或者先用欺骗手段让别的企业汇款购货,货提走后便杳无音信。如某煤炭运销处本无煤炭现货,为欺骗其他单位与其签订合同,和某储运公司串通,把别的单位的库存煤炭说成是该运销处的,果真有人上当与运销处订合同并付款,结果货、款两空。

     九是虚实相乱法,即起先与企业履行小额合同,先让企业尝点“甜头”,制造履约能力强,履约偿誉好的假象,一旦大额货物或货款到手,便借故拒不付款或交货。如苏北某乡办厂与上海某厂签订合同,前几批小批量的交去时,对方都按时付款,最后一批质量明明高于过去,发去后对方却吹毛求疵,拒不付款。

     十是文字游戏法,即利用企业法律意识不强,签订合同时,在交货的时间、方式、地点、验收的标准和方法一玩弄文字游戏,造成企业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从而借故拒付所接受的货物的价款,达到侵犯企业合法权利的目的。如广东省某药品公司在与某药厂签订合同时,在交货的时间和数量上搞名堂,使厂方无法按合册履行,该药品公司一收到货便提出以货款抵违约金,拒不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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