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文讯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市财政局江苏省财政厅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202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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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苏01行终7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文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505号之一2711房。

法定代表人吴锦青,广东文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新波,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燕,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财政局,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黄玉银,南京市财政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财政厅,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63号。

法定代表人储永宏,江苏省财政厅厅长。

委托代理人莫永庆,江苏省财政厅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杭正亚,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文讯科技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南京市财政局、江苏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8)苏8602行初50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广东文讯科技有限公司以本案已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自愿放弃本案诉讼,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东文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广东文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陆俊騑

审判员  谢宇飞

审判员  周 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蔡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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