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嘉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省财政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2024-07-18
浏览次数:
返回列表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苏行终2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嘉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 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448号普华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张大维,南京嘉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智若,南京嘉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冰,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财政厅,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北京西路63号天目大厦。

        法定代表人储永宏,江苏省财政厅厅长。

        委托代理人唐正香,江苏省财政厅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杭正亚,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法定代表人刘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刘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 央路42号。

法定代表人谭颖,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江虹,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马新波,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江苏省华采招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安德门大街46号。

法定代表人刘翠红,江苏省华采招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 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洲源,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江苏全普市场调研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南京市鼓楼区察哈尔路16号6幢-1。

法定代表人张德琴,江苏全普市场调研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桂洪,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勤春,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嘉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量公司)因 诉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行初28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嘉量公司以将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对江苏全普市场调研咨询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进行追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嘉量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均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南京嘉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准许上诉人南京嘉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南京嘉 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