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省财政厅行政合同行政裁决二审行政裁定书

202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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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行终8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汉中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王中宁,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财政厅,住所地南京市北京西路63号。

法定代表人储永宏,江苏省财政厅厅长。

委托代理人刘家龙,江苏省财政厅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杭正亚,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凤凰北路1015号第五层写字楼A区。

法定代表人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咲、冯凯,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住所地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23号知海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薛子成,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上诉人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诉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理决定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10行初8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审理过程中,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南京新鸿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军

审判员 张世霞

审判员 杨 述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王雅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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