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规定由投诉人提供服务,而通过竞争性磋商由其他供应商提供,是否违规

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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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规定由投诉人提供服务,而通过竞争性磋商由其他供应商提供,是否违规

关键词:规范性文件/竞争性磋商/二次报价

案例要点:政府购买服务需求与原有的文件规定存在冲突时,规范性文件应及时修订,而政府采购的合法性不应受此影响,审查其合法性仍应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范。同时,根据竞争性磋商的相关规定,供应商除了提交响应文件时进行报价外,在磋商程序后还应最后报价。

案情简介

江苏省国际招标公司(以下简称“国标公司”)于2018年7月20日发布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2018年江苏省物流统计服务外包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于2018年8月7日组织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供应商为江苏某咨询公司(以下简称“某咨询公司”)。

2018年8月13日,江苏某协会向国标公司提出质疑称:1、对某咨询公司的投标资格及合法性有疑问;2、江苏某协会自2006年起依法从事江苏省物流统计工作,是国家和省明确物流统计的合法专业机构,为什么不能继续从事物流统计工作;3、对2018年江苏省物流统计服务外包项目评标过程及评标结果合规性质疑。

国标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就质疑事项作出答复。答复内容为:1、该项目采购文件中未将投标人的经营范围作为资格要求,故不能以此来衡量供应商资格是否合法,而应按照采购文件中供应商资质要求作为评判依据。《江苏省物流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报表制度》)仅是对江苏省物流统计服务中涉及报表部分提出的制度要求,该制度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2、本次采购的内容为物流统计服务外包项目,根据采购文件中综合评分法评分标准,磋商小组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数的得分,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磋商小组推荐,选择第一名作为成交供应商。3、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该项目评审过程中进行二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江苏某协会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8年8月28日投诉至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投诉内容同质疑内容,请求按照协会商会与政府脱钩的相关规定支持协会承担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对本次招标过程和结果进行严肃审查,另行确定江苏某协会为成交供应商。省财政厅经审理认为:

(一)对成交供应商资格及合法性疑问的问题。经对《报表制度》向省经信委进行调查,该委答复称,2014年以后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规以及我委的统一要求,物流统计工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面向市场公开,2014年-2017年江苏某协会中标承担物流统计工作,2018年产生了新的成交供应商,应当由新的成交供应商承担;《报表制度》通常是1-2个自然年度修订一次,按自然年度执行,造成制度执行时间、项目执行时间和公开采购时间三者的不一致。省财政厅认为,上述三者不一致,是三者之间时间差造成的,与成交供应商是否有资格无关。该项目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中并未对供应商的经营范围进行限制,且竞争性磋商现场,评审专家未对某咨询公司的资格条件、业务能力提出异议。关于某咨询公司在2017年被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问题。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016年12月6日,某咨询公司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17年8月10日,该局依据《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将某咨询公司移除经营异常名录。因此,该情形与某咨询公司的资格条件存在合法性问题无关。经审查,也未发现该公司的资格条件存在其他合法性问题。

(二)关于江苏某协会继续从事物流统计工作的问题。经查,该项目并未限制江苏某协会参加竞争性磋商。此外,江苏某协会关于继续从事物流统计工作的投诉事项,不属于政府采购投诉范围,即并非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的投诉,因而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三)关于该项目磋商过程及采购结果合规性的问题。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采购公告”规定,该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第23.4项规定,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要求所有参加磋商并且磋商响应文件实质性满足国标公司本磋商文件中要求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终报价,然后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指标评审,综合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投诉人对二次报价是否合规及二次报价的依据提出异议,经审查,财政厅认为该项目在评标过程中进行二次报价的行为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物流公司也未向财政厅明确指出磋商过程及采购结果违规的其他具体情形,财政厅经查也未发现磋商过程及采购结果存在违规性问题。

因此,省财政厅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驳回江苏某协会的投诉。

案例评析

1.通过竞争性磋商确定供应商提供服务并不违反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可见,省经信委购买物流统计服务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并依据竞争性磋商相关规定确定新的成交供应商并无不当。据经信委回复可知,2014年-2017年江苏某协会中标承担物流统计工作。在此基础上《报表制度》明确物流统计工作由江苏某协会承担。因此,该规定的前提为江苏某协会为项目成交人。而不是江苏某协会投诉所称的因文件规定其必须中标或成交。众所周知,文件修订必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而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项目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开展,在此之间存在时间差也正常。所以,只要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合法合规,其他供应商中标或者成交并无不当,而相关文件应及时修改。

2.某咨询公司的资格及合法性没有问题

如上所述,《报表制度》与供应商的资格无关,只是相应的统计制度按照此文件执行。对于经营范围问题,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经营范围并未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同时经营范围亦非《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条件。所以,即使某咨询公司不具有物流统计的经营范围,只要其具备履行合同的设备和能力,亦可以为成交供应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某咨询公司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不属于重大违法记录,也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竞争性磋商文件禁止参加政府采购的条件,故某咨询公司参与该项目政府采购的资格合法。

3.磋商过程应当有二次报价的环节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即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要依据最后报价评分,也就是除了响应文件报价之外,在磋商程序结束之后,合格供应商必须至少再进行一次报价。江苏某协会认为二次报价不合法,显然不能成立。


摘自《政府采购救济争议处理:实务指引与案例分析》案例130

作者:杭正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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