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采购问题的咨询意见

202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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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博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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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意见书

 

 

XX市财政局:

近日,贵局就“由国有企业出资的事业单位的采购是否属于财政政府采购监督管辖范围”有关法律问题向我所律师提出咨询。现根据贵局介绍的情况及有关法律法规,现提出法律咨询意见如下:

 

一、县级及县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应当属于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采购主体。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2014年1月24日修订)第十二条规定:“省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的登记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江苏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第九条规定:“省、设区的市、县(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六)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根据上述规定,县级及县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经过一定的程序,可以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

从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查询系统中查询得知:XX市妇幼保健院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0万元,机构地址为XX市XX路X号,机构类型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名称为XX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经营期限自 2019年6月24日至 2024年6月24日,经营范围为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母婴安全,儿童优先"为服务宗旨,致力于为广大妇女、儿童及病友提供质优价平的妇幼健康服务开展与妇女儿童健康密切相关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妇女儿童常见疾病诊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助产技术服务、产前诊断、产科并发症处理、新生儿童危重症抢救和治疗等。可见,该院属于为了实现社会公益目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事业单位。

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得知:该院举办单位XX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唯一股东为XX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属于县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再从XX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已经为该院进行事业单位登记,应当认定为县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利用国有资产举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因此,县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采购的主体,该院应当视为政府采购的主体。

 

二、事业单位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资金也应纳入预算管理,属于财政性资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事业单位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对事业单位预算作出明确规定,根据该规则第六条规定,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该规则第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该规则第二十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该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据此可见,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与支出都要纳入单位预算,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XX市妇幼保健院尽管不是国家机关直接举办,但作为事业单位也应依法进行预算管理。该院的单位预算是财政预算一个组成部分,在管理形式上属于自收自支单位的预算。该院采购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如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

 

三、财政部门对县级及县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具有监督管理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因此,财政部门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具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在鉴别财政部门对此类事业单位采购活动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时,建议审查下列问题:

一是举办目的,是否属于为了实现社会公益目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事业单位,如不是则不属于财政部门监督管理范围之内。

二是举办单位,是否属于县级及县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如不是则不属于财政部门监督管理范围之内。

三是举办资金,是否是利用国有资金?如是利用非国有资金,则不属于财政部门监督管理范围之内。

四是采购标的,是否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如如不是则不属于财政部门监督管理范围之内。

五是采购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如果采购项目是400万元以上的依法必须招标投标的项目,则不属于财政部门监督管理范围之内。

对上述第一、第二、第三的问题审查时,应当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协调并取得一致。

以上咨询意见请予审查,仅供参考。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正亚

 

                            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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